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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关于享受初试总分加分政策的友情提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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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3-14

各位考生:

按照教育部《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》(教学〔2016〕9号)第五十九条的规定,符合如下条件(见附件)的考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分的政策。请3月17日前持相关书面材料到我办进行审核。

咨询电话:0311-87657198

材料提交:校本部第三办公楼226室

研究生招生办公室

2017年3月14日

附:加分政策

(1)参加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”“三支一扶计划”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”“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”等项目服务期满、考核合格的考生,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,初试总分加10分。

(2)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,达到报考条件后,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,初试总分加10分。

(3)参加“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”项目服务期满、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,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,初试总分加10分,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,初试总分加15分。

(4)加分政策有变化的,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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